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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盲:加拿大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


在讨论每个新移民家庭税务问题之前,首先要定义“加拿大居民在税法上的身份”,也就是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区别,以帮助决策家中哪些人做税务居民比较好,哪些人暂时做非税务居民更好。在这里来分析这几种类型的特点:

税务居民(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请注意,这里和您是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或公民(Citizen)没有必然联系。一个人的移民身份和税务身份不是对等的,要根据移民局和税务局各自的标准分别判断。枫叶卡和国籍≠税籍,单纯持有加国身份≠加国税务居民。

原则上你如果在加拿大常驻,你就是加拿大居民。这些联系包括:

主要居住联系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

  • 定居(Dwelling Place):在加拿大有居住地址,不论买还是租;
  • 你的配偶以及你的未成年子女(Spouse and Dependent)。对于离境之前已经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但尚未正式离婚的配偶,一定要详细说明,名存实亡的配偶关系无法被当作主要居住联系;

次要居住联系 (Secondary Residential Ties )

  • 个人与社会有财务上的联系,例如有家具,衣物,车辆,通讯账户,银行账户,信用卡,医保,驾照,工会,儿童福利金,宠物、银行账户、信用卡、投资理财、保险箱、会员、订阅的报刊杂志等。

CRA还会考虑长期离境的人是否有切断居住联系的主观意图、是否频繁入境、每次入境逗留多久、是否和其他国家建立起新的居住联系等等。而离开加拿大、终止报税、枫叶卡过期、甚至放弃加国护照,这些举动并不能使一个人成为“非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非税务居民” 意为一个人的税务所属国是其他国家,向其他国家报全球收入、对其他国家负有无限纳税责任;非税务居民每年在加拿大只报其源自于加国境内的收入,无需申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

183天的居住时间 (183 Days Rule)

一个人即使跟加拿大没有建立起上述的居住联系,但只要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根据 Subsection 250(1) 可被“视同为税务居民”, 同样要申报全球收入;反之,一年中若在加拿大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拿大政府编制驻外人员,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作为非税务居民,需要申报加拿大境内收入所得税,但没有义务申报加拿大境外所得或海外资产。

非税务居民的优点

不需要就加拿大境外的经济活动向加拿大国税局CRA报备。比如有的新移民可能公司要上市,那么就不要急着长住加拿大,可先做非税务居民;而对于一些老移民来说,在加拿大居住期间先稳住海外企业,入了籍并成为非税务居民之后再考虑回流做一些类似上市的大动作。

非税务居民可以做的事情

保留银行账户(非税务居民户口),继续持有保险,退休储蓄计划,持有股票,投资物业(需每年就租金收入申报纳税,此外卖掉房屋是需要预先缴纳比较高的税)。

非税务居民的缺点

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60天并严格按非税务居民要求自己,可以没有争议地成为非税务居民。其它方面需要尽量与加拿大撇清关系,比如最好不要有驾照和地址。这可能导致出行受限制,甚至间接影响到更新枫叶卡。

非税务居民不可以做的事情

长期居住,领取福利,续驾照,拥有车或其他个人资产,以居民身份持有银行帐户,或运营企业。

其它常见居民类型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指在加拿大一直维系者显著的居住联系(如有固定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这种情况即使大部分时间或整年都住在海外,未踏进加拿大国门。税法上仍属事实居民,须申报全球收入,并申报海外资产。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 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拿大境内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例如很多短期游学,陪读父母,探亲亲戚,即使没有移民身份或在加拿大也没有买或租房,一年停留一旦达到了或超过183天,就需要按照视同居民来报税。
  2. 加拿大政府驻海外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计划下工作。

视同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根据1998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如果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议(Income Tax Treaty)国家的居民时(中国,美国,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依据“归属认定法则”,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的待遇参照非税务居民,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申报。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议对这项条款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5类定义,如果通过第1类就可以判断你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就不必用第2类去判断了,这5个类别是:

  1. 永久性的家(Permanent Home)
  2. 个人及经济联系何处更紧密,即生活重心在哪(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3. 习惯性的住所 (Habitual Abode)
  4. 国籍(National)
  5. 合法权利(Competent Authorities)

与中国的税务协定与双重征税

与加拿大签订税务协议的国家很多,想知道包括哪些国家,了解协议内容,可以参考加拿大国际税务条约

其中,中国与加拿大的税务协定,全称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C. 1986, c.48, Part III), 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

当两国的本地法发生冲突,应根据协定解决问题,可见该税务协定的法律效力是超越两国的本地税法。

协定规定,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时间段内是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尽管可能同时和另一个国家保留着一些居住联系,只要能证明他和第一个国家的联系更紧密,在第一个国家按全球收入交税,根据 tie-breaker rules ( permanent home test 和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test)这个人就应该是第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从而被视同为另一个国家的非税务居民,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可能成为非居民的情形

登陆后即全家返回原居地

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就是新移民第一次登陆选择短登,说白了来加拿大的目的只是为了激活移民纸,住不了几天就回了原居地,而在居住期间什么居住方面的联系也没有留下。准确说就是没买房买车没申请任何福利。过个一两年一切都准备好了再来加拿大长住,那么从登陆到长住这段时间这家人一定不需要在加拿大报税,属于非税务居民。

长住后家庭成员有一个人长期不到加拿大居住

全家虽然决定长住加拿大,但是有一为成员每年来加拿大的时间极短,不打算再续签枫叶卡,生活工作学习的重心全部在加拿大以外国家,这类情况可以考虑让这位家庭成员做非税务居民。

家中有一人或夫妇均加入加拿大国籍后全家返回原居地

这种情况加拿大国税局建议在成为非税务居民的前三年时间了每年在加拿大累计居住的时间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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